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伊始,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就引起不小争议,有不少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此类属于“精神赡养”要求,原本是道德范畴的约束,如今上升到法律规定的高度是否合适。一起看看下面的详细内容吧。
尽管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得多,麻烦得多。但作为司法机关并不能因此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从而在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缺位。
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据分析,至少下列几个方面的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1、物化的精神赡养;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碍;6、子女对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等等。
精神赡养,更多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法律的介入只是一种手段,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法院作出判决只是无奈之举,双方之间达成谅解,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法官所希望看到的。因此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新法实际操作中比较难界定,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实施细则应更详细更科学,才利于各地的执行和操作。比如,多久探望一次才算合法?如何界定探望和问候的区别?违法将受到怎样的处罚?该如何协调处理?单位企业是否该提供探亲假期?这些问题可能都会面临执法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