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大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规定: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市域内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普通门诊费用的累计起付标准为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参保人员在市域外门诊急诊治疗或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市域外普通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40%。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住异地工作人员市域外普通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执行市域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普通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来源:大庆市医保局 撰稿:魏旭 审核:吕建平)